关于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
各学院: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,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扎实做好我校各项精准资助工作,进一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的开展,根据《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文件精神,学校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,具体安排如下:
一、认定时间:2019年9月20日前
二、认定等级:认定等级分为A级(特别困难学生),B级(困难学生),C级(一般困难学生)。
(一)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可认定为特别困难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:
1.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;
2.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;
3.特困供养学生;
4.孤儿学生;
5.烈士子女;
6.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;
7.残疾人子女;
8.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;
9.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,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,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;
10.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。
(二)能部分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可认定为困难学生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:
1.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;
2.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的子女;
3.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;
4.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;
5.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;
6.因自然灾害、家庭变故、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,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;
7.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学生;
8.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(三)能基本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可认定为一般困难。
三、认定比例:一二本学生认定比例为45%,其中A级10%,B级20%,C级15%;项目生认定比例为12%,建议项目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定为B级或C级。
四、认定依据:
(一)家庭经济因素。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、财产、债务等情况。
(二)特殊群体因素。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、特困供养学生、孤儿学生、烈士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、残疾人子女、自治区和当地政府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。
(三)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。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物价水平等情况。
(四)突发状况因素。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。
(五)学生消费因素。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、结构等是否合理。
(六)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。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、劳动力情况、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、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。
五、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降低认定等级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直至取消认定资格:
(一)购买高档电子产品、娱乐电器、高档时装、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消费者;
(二)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;
(三)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、酒吧、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;
(四)有抽烟、酗酒、赌博、打架等不良习气者;
(五)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者;
(六)有其它高消费行为者;
(七)接受相关资助,未按要求参加义务服务者;
(八)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。
六、认定程序: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,于每年9月份进行。由中心、各学院认定工作组、班级(专业或年级)认定评议小组,按照职能分工,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。
(一)提前告知。学校、学院通过有效方式,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。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,同时寄送《申请表》;在每学年结束之前,向在校学生发放《申请表》,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。
(二)个人申请。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,按时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《申请表》,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。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、特困供养学生、孤儿学生、烈士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、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,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,送学院核对,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。
(三)民主评议。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,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,认真进行评议,确定本班级(或年级或专业)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,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,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。
(四)学院审核、公示。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,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结束后,组织学生填写《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。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,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如对答复仍有异议,可通过合理方式向中心提请复议。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如情况属实,应做出调整。
(五)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。校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《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。
七、要求:
(一)《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资助中心统一盖章后返回学院。
(二)各学院困难生的认定数量可以在学院内调整,总数不允许超出。
(三)各学院认定人数确定后,须向中心报送认定工作报告和汇总表,报告中需写明认定人数、等级、程序和依据,汇总表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。
特此通知
附件1: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
附件2:《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
学生资助管理中心
2019年7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