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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农业大学何康奖学金管理办法(试行)

添加时间:2021-09-22 编辑: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何康奖学金是以农业部原部长何康同志1993年获得的世界食物奖20万美金为本金,以本金产生的运作收益及基金会其他收入为来源设立的奖学金,旨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,激励学生学农爱农、献身农业。

第二章 评奖范围

第二条 何康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内蒙古农业大学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的涉农专业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。

第三章 评奖条件

第三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学农、爱农、立志献身农业,愿意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;

2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,品行端正;

3、学习刻苦勤奋,具有良好的学风,学习成绩优良;

4、上学年每学期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1/5。

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办法

第四条 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何康奖学金的评定,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,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。

第五章 评审办法

第五条 奖学金由学生个人申报,填写《何康奖学金申请表》。

第六条 所在院系推荐,并将申报材料报办公室。办公室按获奖条件及评选比例进行初选,然后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。

第七条 办公室将获奖名单公示,接受师生监督。

第八条 由校方将公示后的获奖名单及获奖者的基本材料,报何康农业基金会审批。

第六章 奖励人数及金额

第九条 何康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,奖励人数及金额根据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教育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》确定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取消在校期间的评奖资格,并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。对已获奖学金和证书予以追回。

1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处分者;

2、必修课有不及格者;

3、一学期缺课累计1周以上者;

4、公示中发现不符合获奖条件者;

5、把奖学金用于挥霍、浪费者;

6、弄虚作假骗得奖学金者。

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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